2014年04月25日 来源:深圳特区报 OEM代加工网
买回“保健”电暖袋发现无保健作用
2008年11月13日,原告赵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了“搏托牌保健电暖袋”。他起诉称,当时在营业员的热情推荐下得知“搏托牌保健电暖袋”具有多种医疗保健作用,对使用者是非常有好处的一种医疗保健袋,且电暖袋包装上注明对关节炎、腰痛、颈椎痛、风湿、头痛等具有显著疗效。而某超市是全国知名的大型商业连锁企业,于是他便购买了1个电暖袋,价款38元。购买回家后拆开该产品,他发觉其跟普通热水袋并无两样。经琢磨,他发现该产品并非医疗保健用品,对该产品宣称具有多种医疗作用不解,打电话向某超市提出质询,要求提供该产品具有医疗保健作用的合法依据,但某超市不能提供。他认为,某超市涉嫌以虚假的商品说明误导消费者。于是以欺诈将某超市告上罗湖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退一赔一,并赔偿误工费5000元。
法院认定超市存在欺诈行为
罗湖区法院认为,此案为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欺骗消费者,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判断被告某超市的经营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应当以上述标准作为认定的根据。在庭审中,被告某超市没有举证证明其销售的“搏托牌保健电暖袋”具有保健用品批号、属于保健用品并具有保健功能,故存在欺诈行为;即使该“搏托牌保健电暖袋”具有保健功能,被告某超市也不能销售在商品标识上宣传具有治疗作用的保健品,被告某超市销售的“搏托牌保健电暖袋”外包装宣传具有治疗作用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的规定,原告赵先生可以依法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因此,对原告赵先生提出的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赵先生要求被告某超市赔偿误工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赵先生未提交误工的证据,而且缺乏法律依据,故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罗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超市退还赵先生还款38元,并赔偿38元。
对一审法院退一赔一判决,某超市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某超市在上诉状中称,赵先生是职业打假人,对涉案商品包装上的瑕疵是明知的,因此某超市的销售行为不构成消费欺诈。某超市认为,不能仅因产品“搏托牌保健电暖袋”包装形式上的瑕疵,未经任何权威机构的鉴定,就否认该产品的功效,其诉称的欺诈行为并无证据支持。某超市还认为,赵先生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昨天,由于被上诉人赵先生及代理人都未出庭,二审进行不到10分钟即结束。该案将择日宣判。
记者从赵先生一审代理人马先生处了解到,他与赵先生都是职业打假人,这个案子只是他们所起诉案件中的一件。他表示,市场上假货太多,他们一般会先投诉,有些政府部门虽然查处了,但是产品照卖不误,所以只能走法律途径。一旦法院判决该产品属于假冒伪劣,震慑作用会更明显,这样能促使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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