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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申报资料中配方的相关要求

2014年04月25日  来源:  OEM代加工网

 (一)应标明全部成份的名称、使用目的、百分含量,并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各成份有效物含量均以百分之百计,特殊情况(如有效物含量非百分之百、含结晶水及存在多种分子结构等)应详细标明;
    (二)成份命名应使用INCI名,国产产品可使用规范的INCI中文译名,无INCI名的可使用化学名,但不得使用商品名、俗名;
    (三)着色剂应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CI号;
    (四)成份来源于植物、动物、微生物、矿物等原料的,应提供拉丁文学名;
    (五)含有动物脏器提取物的,应提供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
    (六)分装组配的产品(如染发、烫发类产品等)应将各部分配方分别列出;
    (七)含有复配限用物质的,应申报各物质的比例;
    (八)《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原料有规格要求的,申报单位还应提供由原料供应商出具的该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
(OEM代加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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