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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药品发现问题,应该迅速主动召回

2014年04月25日  来源: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OEM代加工网

“参照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召回制度的规定,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召回制度。”昨日,在作关于《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徐涤宇表示。

  昨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修改稿对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药价问题

  医院应公布药品使用价格

  修改稿规定,采购药品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采购、验收记录。销售药品应当建立销售记录。药品采购、验收和销售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等内容。药品验收记录还应当注明验收质量状况和处理意见,并经验收人员签名确认。药品采购、验收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根据修改稿,采购医疗器械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生产或者经营资质、产品批准证明文件、医疗器械合格证明和包装标志、标识,并建立采购、验收记录。销售医疗器械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医疗器械采购、验收、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有效期或者使用期限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植入性医疗器械的采购、验收、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此外,针对目前药品、医疗器械价格虚高严重的现象,修改稿增加了对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管理方面的规定。修改稿明确,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如实公布药品、医疗器械使用价格,并向患者如实提供药品、医疗器械使用价格清单,清单中的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医药质量

  有安全隐患药品应主动召回

  建立过期、受污染、变质药品销毁制度。修改稿规定,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对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过期、受污染、变质等不合格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根据修改稿,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发现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使用,主动召回相关产品,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销售、使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使用。

  如果想捐赠药品应遵守哪些规定?根据修改稿,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捐赠药品的,应当向受赠方提供药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药品生产厂家或者法定机构出具的捐赠时的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料。不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其他捐赠者,应当向受赠方提供合法的药品采购凭证。受赠方应当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验收记录。此外,捐赠的药品的实际有效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医药销售

  给非法经营提供便利将罚款

  如何规范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中的行为?修改稿明确,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出租、出借、买卖或者转让药品、医疗器械许可证,以及为他人非法经营药品、医疗器械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便利条件;以偿还债务、以货易货等方式为违法经营、使用药品、医疗器械提供便利;以医疗广告、义诊、义卖、举办培训班或者医疗保健讲座等方式推销药品;以食品、保健品、化妆品、消毒剂等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使用;未凭处方直接提供处方药品;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向未取得中药饮片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采购中药饮片;经营或者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过期、失效、国家明令淘汰的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修改稿提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出租、出借、买卖或者转让药品、医疗器械许可证,以及为他人非法经营药品、医疗器械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便利条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广告宣传

  严打夸大疗效等虚假宣传

  对于目前存在的药品、医疗器械虚假广告宣传,其片面夸大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用药者,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有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严格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行为。为此,修改稿规定,发布扩大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范围、夸大疗效、欺骗和严重误导用药者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由发现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请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暂停该药品、医疗器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并责令发布更正启事。

  此外,针对目前非药品冒充药品现象十分严重的实际,修改稿规定,非药品广告不得涉及药品宣传。对涉及药品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非药品违法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而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的,由发现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查封、扣押,并提请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该产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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