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关键词: T恤 卫衣 普通食品 成人保健 普通饮品 休闲裤 内衣

国家六部门规范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的标识

2014年04月25日  来源:  OEM代加工网

国家六部门规范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的标识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2009年第1号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为规范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的标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六部门对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的标识作出规定。

    一、芦荟产品中仅有库拉索芦荟凝胶可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新资源食品库拉索芦荟凝胶来源于库拉索芦荟叶片的可食用部位凝胶肉,是以库拉索芦荟叶片为原料,经沥醌清洗、去皮、漂烫、杀菌等步骤制成的无色透明至乳白色凝胶,可用于各类食品,每日食用量应不大于30克。但是,孕妇、婴幼儿不宜食用。

    二、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并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

    三、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包装主视页面或食品名称可选择仅标注“芦荟”字样,标识内容不应误导消费者。

    四、企业应在企业标准中对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的每日食用量作出规定。若无法确保消费者芦荟日摄入量在安全范围内,应在包装上标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语。

    五、含芦荟的保健食品应当按照保健食品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自2009年9月1日起,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含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OEM代加工网:

上一篇:我国中药出口突破13亿美元 高档滋补品需求萎缩

下一篇:浅谈保健品营销模式的变与不变


秋季:合理膳食 祛斑更有效

喂宝宝,普及科学知识

保健品行业仍然“朝阳” 行业怪圈

市保健品安全 “正源行动”锁定四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