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06日 来源: OEM代加工网
从牡蛎之中提取出来的牡蛎肽,它的主要成分是一种精氨酸,其保健功效近年来在市场上广受欢迎,一些不法分子从中看到了商机,为了牟取暴利,竟在牡蛎肽中掺入有毒、有害的原料并通过网络售卖。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年8月3日,男子周某某偶然得知牡蛎中的牡蛎肽对男士有保健功效,觉得有利可图,在明知其销售的牡蛎肽(固体饮料)保健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仍在微信上将固体饮料推销给他人,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6万余元。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销售的牡蛎肽粉固体饮料中检测出他达拉非、他达拉非甲基氯化物、去甲基他达拉非项目,以上原料属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被告人周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审理阶段,被告人周某某预缴款项人民币16万余元,当庭表示上述预缴的款项及扣押在案的4万元用于赔偿被害人损失及缴纳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等,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销售相关职业。同时,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禁止被告人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销售相关职业;扣押在案的手机依法发还被告人周某某,依法没收某某阁牡蛎肽、某某生物牡蛎肽等物品;扣押、预缴在案的款项共计20万余元,其中6万余元用于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赔偿损失,交由海沧检察院纳入公益基金依法管理,剩余14万余元用于执行前项判决中被告人周某某的罚金;被告人周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安全底线不容触碰
“他达拉非”属于性药成分,主要用于治疗男性功能障碍,常见副作用包括头痛、恶心等,严重不良反应包括胸痛、脑出血等,不能滥用。被告人周某某在主观明知的情况下,违法将掺有非食品原料“他达拉非”成分的保健食品销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舌尖上的安全”事关民生,安全底线不容触碰,否则将面临失去人身自由、从业禁止、支付高额罚金和赔偿款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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