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3日 来源:互联网 OEM代加工网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及《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四)》等法规规章文件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取消在规定期限内(2022年6月30日)未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https://zwfw.nmpa.gov.cn/web/user/login#enterprise)提交年度报告的我区备案产品(附件1)。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2年11月17日至2022年12月1日。
上述相关化妆品备案人对被取消化妆品备案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附件2)、个人身份证向宁夏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文化东路28号)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化妆品备案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或经依法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将对其相关化妆品取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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